索 引 号 | XM00202-02-01-2023-004 | 发布机构 | |
文 号 | 厦自贸委〔2023〕11号 | 有效性 | 未设置 |
成文日期 | 2023-02-23 | 发布时间 | 2023-02-23 |
标 题 |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港口管理局关于厦门港2023-2024年部分港口收费标准的通知 |
各港口经营人: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港口收费相关文件的要求,进一步提升厦门港口竞争力,切实有效降低厦门口岸进出口成本,打造国际一流口岸营商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减免部分港口收费。具体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经由厦门港(含漳州辖区港口)吞吐的内外贸货物和进出厦门港的国际国内航线船舶。
二、项目和标准
(一)货物港务费:免除货物港务费的地方政府留存部分,即对集装箱货物和外贸散杂货物按国家最新规定标准的50%计收,对内贸散杂货物免收货物港务费。
(二)引航(移泊)费: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和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且引领船舶超过120000净吨的引航(移泊)费按交水发〔2022〕26号文件规定执行。航行国内航线船舶引航(移泊)费收费标准维持现行执行费率。对6万净吨以上的集装箱船舶,按净吨6万吨封顶计收引航(移泊)费。
引航(移泊)费执行费率详见附件。其它有关减免收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上述收费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政策实施期间若国家和省调整相关收费政策,则另行通知。
本通知由厦门港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厦门港引航费基准费率表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港口管理局
2023年2月21日
(联系人:厦门港口管理局 林连,联系方式:2658221)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厦门港引航(移泊)费基准费率表
编号 |
项目 |
计费单位 |
费率(元) |
说明 |
|
1 |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引航(移泊)费 |
计费吨 |
A |
0.4050 |
40000净吨及以下部分 |
0.3600 |
40001-80000净吨部分 |
||||
0.3375 |
80000净吨以上部分 |
||||
计费吨·海里 |
B |
0.0036 |
10海里以上超程部分 |
||
计费吨 |
C |
0.1260 |
过闸引领 |
||
计费吨 |
D |
0.1800 |
港内移泊 |
||
2 |
航行国内航线船舶引航(移泊)费 |
计费吨 |
A |
0.1000 |
|
计费吨·海里 |
B |
0.0010 |
|
||
计费吨 |
C |
0.0750 |
引领国内航线船舶在港内移泊 |
注:对6万净吨以上的集装箱船舶,按净吨6万吨封顶计。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且引领船舶超过120000净吨的引航(移泊)费按44100元计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