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202-02-01-2023-004 发布机构
文 号 厦自贸委〔2023〕11号 有效性 未设置
成文日期 2023-02-23 发布时间 2023-02-23
标 题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港口管理局关于厦门港2023-2024年部分港口收费标准的通知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港口管理局关于厦门港2023-2024年部分港口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23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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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人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港口收费相关文件的要求,进一步提升厦门港口竞争力,切实有效降低厦门口岸进出口成本,打造国际一流口岸营商环境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减免部分港口收费。具体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经由厦门港(含漳州辖区港口)吞吐的内外贸货物和进出厦门港的国际国内航线船舶。

二、项目和标准

(一)货物港务费免除货物港务费的地方政府留存部分,即集装箱货物外贸散杂货物按国家最新规定标准的50%计收对内贸散杂货收货物港务费

)引航(移泊)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和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且引领船舶超过120000净吨的引航(移泊)费按交水发〔2022〕26号文件规定执行。航行国内航线船舶引航(移泊)费收费标准维持现行执行费率6万净吨以上的集装箱船舶,按净吨6万吨封顶计收引航(移泊)

引航(移泊)费执行费率详见附件。其它有关减免收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上述收费标准2023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12月31日。政策实施期间若国家和省调整相关收费政策,则另行通知

本通知由厦门港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厦门港引航费基准费率表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港口管理局

 

2023年2月21日

 

(联系人:厦门港口管理局 林连,联系方式:2658221)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厦门港引航(移泊)费基准费率表

编号

项目

计费单位

费率(元)

说明

1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引航(移泊)费

计费吨

A

0.4050

40000净吨及以下部分

0.3600

40001-80000净吨部分

0.3375

80000净吨以上部分

计费吨·海里

B

0.0036

10海里以上超程部分

计费吨

C

0.1260

过闸引领

计费吨

D

0.1800

港内移泊

2

航行国内航线船舶引航(移泊)费

计费吨

A

0.1000

 

计费吨·海里

B

0.0010

 

计费吨

C

0.0750

引领国内航线船舶在港内移泊

注:对6万净吨以上的集装箱船舶,按净吨6万吨封顶计。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且引领船舶超过120000净吨的引航(移泊)费按44100元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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