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202-09-01-2023-008 | 发布机构 | |
文 号 | 厦自贸委办〔2023〕21号 | 有效性 | 未设置 |
成文日期 | 2023-05-04 | 发布时间 | 2023-05-04 |
标 题 |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修改《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台资和航运物流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基金操作规程》的通知 |
各相关单位:
因业务需要,经研究,现对我委办公室2023年1月10日印发的《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台资和航运物流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基金操作规程》(厦自贸委办〔2023〕1号)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称‘航运物流’企业是指厦门自贸片区内行业分类归属‘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大类的企业,包括名称或营业范围中含有航运、物流、运输、无船承运、运输代理、货代、货物代理、船舶代理、船代、物流服务、仓储、搬运、货物装卸、理货、运输辅助、多式联运、城市配送、快递、快递服务、寄递服务、客运、票务代理、航空服务等”修改为“本操作规程所称‘航运物流’企业是指厦门自贸片区内行业分类归属‘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大类的企业,包括名称或营业范围中含有航运、物流、运输、无船承运、运输代理、货代、货物代理、船舶代理、船代、物流服务、仓储、搬运、货物装卸、理货、运输辅助、多式联运、城市配送、快递、快递服务、寄递服务、客运、票务代理、航空服务等字段之一的企业,或者其他大类中名称或营业范围含有上述字段的企业”。
二、将第十条“本基金管理机构按企业授信额度金额的1%/年一次性收取担保费,自贸委不再支付基金管理费。担保费由自贸委财政全额补贴,优先以数字人民币支付。管理机构按季度与自贸委对账上一季度应收保费补贴,管理机构不再向企业收费”修改为“本基金管理机构向相关授信企业按照授信额度的1%/年一次性收取担保费,自贸委无需支付基金管理费。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担保费由自贸委财政全额补贴,每半年拨付一次,可采用免申即享方式兑现”。
其他条款不变。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3年5月4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