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202-02-01-2022-023 发布机构
文 号 厦自贸委〔2022〕78号 有效性 未设置
成文日期 2022-11-16 发布时间 2022-11-16
标 题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厦门海关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综合保税区维修业务监管方案的通知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厦门海关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综合保税区维修业务监管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16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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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各相关企业:

根据《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要求,为规范厦门市各综合保税区开展维修业务,经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厦门海关、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同意,现发布《厦门市综合保税区维修业务监管方案》,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厦门海关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16日


厦门市综合保税区维修业务监管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出台目的】 根据《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2020年第16号)、《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各部门对厦门市各综合保税区维修业务的协同管理和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维修业务的规范化管理,促进厦门市各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和高质量发展,制定本监管方案。

第二条 【业务定义】 本监管方案所称维修业务,是指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对来自境外、境内综合保税区外(以下简称“境内区外”)、本综合保税区和其他综合保税区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以下统称“待维修货物”)进行检测、维修后,将已维修货物和无法维修货物按原来源路径退运出境、送返境内区外及本综合保税区其他企业和其他综合保税区的业务。区内企业不得通过维修方式开展拆解、报废等业务。以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维修的外籍船舶、航空器,不适用本监管方案。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监管方案适用于在厦门市各综合保税区内开展航空航天、船舶、轨道交通、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讯设备、精密电子等产品的保税维修业务,可以开展维修业务的货物按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公告的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包括增列和调整的目录)执行。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区内企业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维修业务。

第四条 【部门管理】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厦门自贸委”)负责保税维修业务管理协调工作,厦门海关负责保税维修业务开展过程中的海关监管工作,厦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维修企业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第二章 业务流程

 

第五条 【项目申请】 项目申请企业须在厦门市各综合保税区内依法注册登记,拥有相应经营范围且管理制度健全。企业开展维修业务,应制定符合监管要求的维修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污染防治方案。维修业务应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依法履行质量保障、安全生产、达标排放、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等义务。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厦门自贸委提交申请,由厦门自贸委将企业名单报综合保税区所在地海关确认。确认后的企业名单由厦门自贸委报厦门市商务局备案并抄告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厦门市生态环境局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第六条 【海关监管】 综合保税区所在地海关,按照《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59号)等有关海关规定,实施监管。

第七条 【环保监管】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2020年第16号)、《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及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等要求,开展环保监管。

 

第三章 有关要求

 

第八条 厦门自贸委、厦门海关、厦门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业务发展要求,积极探索制度创新和模式创新,加强对企业备案项目的监管,支持保税维修企业在厦门市各综合保税区集聚。

第九条 项目企业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对维修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踪;能够与海关之间实行计算机联网并能够按照海关监管要求进行数据交换;能够对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包括经检测维修不能修复的货物,下同)、维修用料件、维修过程中替换下的坏损零部件(以下简称“坏件、旧件”)、维修用料件在维修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以下简称“维修边角料”)等进行专门管理。

第十条 项目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海关实施专用的保税维修电子账册管理,建立包含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维修用保税料件等信息的电子底账,可实现对来自境外和境内区外的待维修货物进行区分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企业承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我国环境保护各项法律法规。企业开展进境保税维修过程中产生的维修边角料、坏件、旧件等,原则上应复运出境。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一律不得内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处置。其中属于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 项目企业应按照国家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依法依规申报所产生的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和处置等信息,并通过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信息化监管系统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项目企业在维修过程中产生维修边角料和拆卸、替换下的坏件、旧件原则上应在账册报核前退运出境或按规定办理出区销毁处置海关监管手续。因跨账册核销周期等退税原因无法及时退运或处置的,企业应向海关说明原因,并明确上述维修边角料、坏件、旧件等的处置期限,处置期限可根据维修合同和实际情况确定,但最长不超过两年。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完成处置的,应终止开展新的保税维修业务。终止开展新的保税维修业务的企业,恢复开展业务需重新递交申请。

第十四条 厦门自贸委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厦门市各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维修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评估,督促企业守法规范经营、及时按规定处置维修边角料、坏件、旧件等,并按照规定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理。厦门市各综合保税区维修业务开展情况每年由厦门自贸委报厦门市商务局,由厦门市商务局汇总上报商务部、生态环境部和海关总署。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监管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开展的保税维修业务的监管,比照本方案执行。本监管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本监管方案遇有国家及其有关部门调整相关管理政策规定的,按国家及其有关部门调整后的相关管理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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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关于印发厦门市综合保税区维修业务监管方案的通知(厦自贸委[2022]78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