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202-05-01-2025-018 发布机构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文 号 厦自贸委办〔2025〕30号 有效性 未设置
成文日期 2025-12-12 发布时间 2025-12-12
标 题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基金操作规程》的通知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基金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12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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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基金操作规程》已经2025十六次自贸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基金操作规程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5129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

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基金操作规程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金融工作会上提出的“要着力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精神,持续运用财政和金融工具,协同扶持厦门自贸区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本着“以保代补、保补联动、创新驱动”的创新理念,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的意见 》(中办发〔2024〕26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财金〔2024〕60号)、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工信部企业函〔2023〕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厦门自贸区的产业特色,通过新型政银担的合作模式,帮扶自贸区中小微科创型企业、中小微外向型企业、中小微航运和物流企业快速获得融资,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现制定操作规程如下

 

第一章 增信基金规模

 

第一条 厦门自贸区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规模2000万元。从2026年起连续3年,由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贸委”)财政每年纳入年度预算,当年结余由财政收回使用。

 

第二章 服务对象

 

第二条 本基金的服务对象为厦门自贸片区中小微科创型企业、中小微外向型企业、中小微航运和物流企业。中小微企业标准按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标准执行。服务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航运和物流企业。指行业分类归属“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大类的企业,包括名称或营业范围中含有航运、物流、运输、无船承运、运输代理、货代、货物代理、船舶代理、船代、物流服务、仓储、搬运、货物装卸、理货、运输辅助、多式联运、城市配送、快递、快递服务、寄递服务、客运、票务代理、航空服务等字段之一的企业,或者其他大类中名称或营业范围含有上述字段的企业。

(二)外向型企业。包括外资与港澳台资企业、进出口企业(包括服务贸易进出口)和跨境电商企业。其中,外资与港澳台资企业的外国或港澳台投资者持股比例不限;进出口企业和跨境电商需提供进出口资质证明,例如海关编码、《报关单位备案证明》、银行外汇收支证明、海关公示系统截图等证明材料。

(三)科创型企业。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1)国家级重大人才计划、福建省“百人计划”、厦门市“海纳百川”和“双百计划”人才创办的科技企业(人才必须是企业原始股东且股权比例大于20%);

2)当年度资格有效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福建省科技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企业;

3)拥有经认定的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或新型研发机构的企业;

4)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智能、具身智能、集成电路等大赛获奖的厦门自贸区企业,以及厦门市域外获奖企业或其股东在厦门自贸区设立的独资或参股达25%(含)以上的合资企业。企业需提供获奖证书或相关媒体发布的获奖名单截图。

 

第三章 基金管理机构及合作银行

 

第三条 本基金的管理机构为我市市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厦门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中小担”或“管理机构”),负责本基金项下具体业务操作、补贴申请及代偿补偿申请等工作。

第四条 本基金的管理机构参照“厦门市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基金”的合作银行,与意愿合作银行开展合作。

    

第四章 融资和增信管理

 

第五条 单一客户获得本基金支持的最高授信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含),其中科创型中小微企业单户授信额度放宽至不超过1000万元(含)。额度内提款品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银行承兑汇票开票。

第六条 获得本基金支持的融资不能用于房地产投资;不能用于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品投资等与厦门自贸区企业贸易、研发或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领域。

第七条 本基金对合作银行授信额度实行“见贷即保”,授信额度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且不超过本操作规程到期日起一年,不附加其他抵质押条件。额度内单笔提款期限不超过一年且不超过额度合同期限。管理机构按月受理贷款银行报送的业务材料(包含借款合同、完税凭证、提款证明以及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并进行合规性审核,为合规审核通过的业务提供担保。

第八条 管理机构向相关授信企业按照授信额度的1%/年一次性收取担保费,该费用由自贸委扶持给企业。由管理机构代理授信企业向自贸委申请,于每半年结束后的次月(即每年1月、7月)提交该半年度开展业务的扶持申报资料至自贸委,包括担保费发票、银行授信证明、授信企业扶持申报委托书等。自贸委将担保费扶持款项统一拨付至管理机构,并由其代理支付至相关授信企业。

 

第五章 风险分担和防控

 

第九条 本基金引入自贸委、市中小担及合作银行参与融资风险共担,分担比例分别为5:3:2,市中小担可另行向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融担基金”)申请补偿。由市中小担与合作银行签约,建立8:2风险共担机制和操作流程,出风险后由市中小担先行对银行代偿80%逾期未结清贷款本金余额,代偿资金优先以数字人民币支付。自贸委与市中小担签约,根据本规程建立风险补偿机制,补偿资金以数字人民币支付。

第十条 本基金设置3%代偿上限率,在3%代偿上限率内,市中小担就逾期未结清贷款本金余额的80%向银行代偿,超过代偿上限率部分,市中小担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代偿上限率按每家贷款银行的市级分行为主体考核计算。市中小担代偿后,向自贸委申请50%风险补偿。计算公式和注意事项如下:

(一)代偿上限率计算公式为:当年度担保代偿余额/(当年度累计解保金额*80%);

(二)当年度担保代偿余额=当年度已代偿金额-当年度代偿且当年度收回的追偿本金;

(三)年度:指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逾期项目的年度归属以逾期项目贷款到期或被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之日确定。

(五)当年度代偿金额上限仅限于当年度的逾期项目使用,未使用的不结转至下一年度。

 

第六章 风险补偿

 

第十一条 借款人发生逾期时,贷款银行可要求市中小担履行担保义务,市中小担进行代偿合规审核,审核通过后向贷款银行代偿,并于代偿后及时向自贸委报送代偿项目名单及材料申请补偿。厦门自贸委审核后,并按照第九条确定的风险分担比例将相应的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至市中小担指定的企业数字人民币钱包。

第十二条 申请风险补偿需提供的资料包括自贸片区融资增信基金风险补偿申请函、授信/借款合同、提款证明、代偿证明等材料。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在原政策《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台资和航运物流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基金操作规程》(厦自贸委办〔2023〕1号)项下已开展的存量业务如发生风险补偿事项,按照本规程第五章和第六章的相关规定执行代偿与补偿。

 

第七章 追偿

 

第十四条 自贸委予以风险补偿后,市中小担与贷款银行应对借款人及其他担保人进行积极追索,任何一方对各自形成的债权追索回来的款项,在扣除各自所有追偿费用后,按比例进行分配,市中小担分配所得款项按分担比例返还补偿款。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针对新合作银行首年开展的业务发生逾期的项目,市中小担可先行预代偿、预补偿,纳入第二年解保规模申请代偿补偿范围,在第二年年终统一结算代偿上限率范围内前两个年度代偿上限金额(即第一年暂不考虑代偿上限率),对于超出代偿上限金额部分,贷款银行应予以返还,市中小担在收到退款后同步退还自贸委补偿款。

第十六条 市中小担需按月向自贸委报送有关本增信基金的运行数据,根据自贸委要求不定期上报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由厦门自贸委财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有效期三年,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28年12月31日止。但对于合作期限内已经开展的业务,仍应按本规程执行。本操作规程生效后,原政策《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台资和航运物流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基金操作规程》(厦自贸委办〔2023〕1号)和《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修改<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台资和航运物流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基金操作规程>的通知》(厦自贸委办〔2023〕21号)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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