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202-05-01-2025-021 发布机构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文 号 厦自贸委〔2025〕78号 有效性 未设置
成文日期 2025-12-31 发布时间 2025-12-31
标 题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扶持措施的通知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扶持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31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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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单位:

《关于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扶持措施》已经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主动公开)

 

 

 

关于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扶持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扩大外资规模、优化外资结构、提升利用外资水平根据《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58号)文件精神,结合厦门自贸片区、湖里区(以下简称“两区”)实际,制定本扶持措施

第一条  进一步促进外资增长

1.依法依规对在两区投资的企业股权投资类、房地产开发类企业除外2025至2027年期间单个自然年内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00万美元及以上的,自满足条件之日起3个周期年内,按本项目年度高质量提升贡献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自然年内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2.依法依规对在两区投资的台资企业股权投资类、房地产开发类企业除外2025至2027年期间单个自然年内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00万美元及以上的,自满足条件之日起3个周期年内,按本项目年度高质量提升贡献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自然年内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鼓励境外投资者以股权投资等方式开展投资

依法依规对在两区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以自有资金对外进行股权投资,2025至2027年期间单个自然年内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自满足条件之日起3个周期年内,按本项目年度高质量提升贡献的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其他事项

(一)实行年度资金总控,按年度预算安排兑现和拨付

(二)本措施涉及的扶持政策与国家、省、市同类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但可与《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5〕8号)进行叠加。

两区独立招商外资项目的扶持经费各自承担,各自审核兑现。厦门自贸片区与其他行政区、开发区联动招商的外资项目,参照本扶持措施执行。

内资企业可以参照本政策执行。

本扶持措施由自贸委经济发展局(数字化促进局)、湖里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本扶持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后,涉及有效期内的奖励规定,延续至政策兑现完毕。2025年1月1日至本措施实施之日前参照本措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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