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XM00202-05-01-2026-006 | 发布机构 | |
| 文 号 | 厦自贸委〔2026〕29号 | 有效性 | 未设置 |
| 成文日期 | 2026-07-10 | 发布时间 | 2026-07-10 |
| 标 题 |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中共厦门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国际商业保理高质量发展的操作指引的通知 | ||
各相关单位:
《促进国际商业保理高质量发展的操作指引》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 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中共厦门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7月10日
(主动公开)
关于促进国际商业保理高质量发展的操作指引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开放举措,稳步推进制度型开放,对接国际高标准深耕细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25〕39号)和《商务部关于印发<大连等9城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任务>的通知》(商资函〔2026〕5号)等要求,推动《厦门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实施方案》(厦府〔2026〕88号)相关举措落地实施,促进厦门自贸片区国际商业保理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操作指引。
一、坚持合规经营
支持商业保理公司在符合进出口与收付汇一致性要求前提下,办理基于真实国际贸易背景的商业保理业务,并及时在“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系统”做好业务登记。
二、规范操作流程
在满足“谁出口,谁收汇”的外汇管理要求下,鼓励跨境贸易相关企业在银行开立专门收取出口回款的本外币合一专用监管账户(以下简称“共管专户”,即开户银行、跨境贸易相关企业和商业保理公司共同管理账户),商业保理公司按如下操作指引完成共管专户的权责界定、账户开立、应收账款转让及保理登记公示事项,确保商业保理公司对共管专户内资金享有的合法权益。
(一)以跨境贸易相关企业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共管专户,由商业保理公司、跨境贸易企业、商业银行签订账户监管协议,实现商业保理公司对账户资金实际控制。监管协议建议包含以下内容:1.各方约定该账户内资金专款专用,款项的存入及扣划优先用于偿还保理融资本息;2.约定非依商业保理公司指令不得对账户内资金进行转账等操作,实现商业保理公司对账户及资金的实际控制。
(二)商业保理公司将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应收账款数额和履行期限、共管专户的账户名称、保理回款金额及预计进账时间等信息,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保理登记)”项下财产描述内进行登记公示,实现账户及资金特定化和保理企业对账户资金实际控制的占有公示。有关应收账款的描述建议参照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发布的描述示例填写。
(三)共管专户与一般结算账户、基本账户相区分,不与其他账户混用,一个共管专户下开展多笔保理业务的,应当逐笔开展保理登记,并保证保理业务发生的基础交易合同、应收账款数额和履行期限、保理回款的银行流水等与共管专户存在相互对应关系。
三、加强国际合作
鼓励有条件的商业保理公司加入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加强国际保理合作,对接国际高标准。
四、强化风险管理
(一)鼓励商业保理公司积极运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工具,增强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控制能力。
(二)鼓励商业保理公司开展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跨境贸易保理服务,着力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通过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和融资支持,规避汇率波动风险、降低汇兑成本。
(三)鼓励跨境贸易相关企业、商业保理公司在外币结算的保理业务中采用汇率衍生品管理汇率波动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企业经营的不利影响。汇率衍生品交易规模不超过企业或公司自身业务规模。
五、其他事项
本操作指引自2026年7月 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由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和中共厦门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