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根据《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0〕20号,附件1),现将2022年度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奖励兑现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入库为准)均在厦门自贸片区的企业。
二、政策依据
《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十五)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奖励。对高新技术企业在本市通过自主研发、受让、许可、作价入股、产学研合作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产生一定经济效益后,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自认定年度起2年内,按其应缴已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由各区政府给予补助。
三、申报材料
1.厦门自贸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参照附件2)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厦门市科技局颁发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证书及文件
4.厦门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请书(系统导出,需带有水印)
5.厦门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原件(需由厦门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评定的2023年厦门市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三十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审模板参照附件3,其中《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AA”项目收入明细表》须严格按照模板格式填写)
6.增值税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内含缴入金库信息)
7.增值税完税证明(按入库期,即1月1日-12月31日)
8.收款收据
四、申报流程
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要求准备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逐页加盖企业公章和骑缝章,并夹好(不用胶装)。
五、受理时间
2024年4月10日-5月10日(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受理地点:厦门市湖里区象屿路93号国际航运中心C栋厦门厨卫快速维权中心窗口(可以快递)
收件联系方式:5685573
政策咨询、监督电话:5632286
七、其他
1.单位同时符合本扶持政策和市、区与税收挂钩的其他扶持政策时,可择高但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2.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当年入库增值税-当年度增值税退税-以前年度滚存的增值税退税。涉及增值税退税企业,还需提供2019年以来发生退税年度的增值税完税证明(汇总及明细)。
附件:
1.《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0〕20号)
2.厦门自贸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
3.厦门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参考模板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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