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关于促进供应链金融发展的若干措施,来了!
时间:2020-08-17 10:33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有关部署,切实发挥产业链支撑作用,推动供应链金融创新发展,增强精准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厦门市发布《关于促进供应链金融发展的若干措施》(厦金管规〔2020〕5号),一起来看看吧!

厦门市关于促进供应链金融发展的若干措施(厦金管规〔2020〕5号)

一、鼓励供应链金融业务主体集聚

 (一)支持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金控集团、知名企业等在厦设立供应链金融专营机构、特色事业部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从供应链整体结构和信用出发,运用自偿性融资、金融科技等方式控制风险,为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为主的综合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保理融资、融资租赁、信用证、押汇、福费廷等业务。 

 (二)支持具有较强实力、在产业链上拥有关键资源和较大影响支配能力的核心企业(简称“核心企业”),通过与金融机构合作、发起设立地方金融机构或向第三方技术外包服务企业开放数据等方式,充分利用和挖掘产业链数据资源,实施供应链金融业务创新。

 (三)鼓励各金融机构、核心企业和具备相关技术、管理和服务能力的企业在厦设立供应链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围绕供应链金融业务,提供信息数据、风险管理、安全科技、标准制订、研发培训等配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金融科技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等主体。

 二、激发供应链金融业务创新活力

 (四)支持金融机构、核心企业、金融科技企业围绕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新能源及新材料、生物医药、厨卫等我市重点产业领域,加大供应链金融产品研发力度,打造若干细分产业方向的供应链金融服务标杆平台,形成示范效应。鼓励金融机构、供应链金融企业及配套服务机构利用物联网、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优势和管理服务能力,增强供应链金融科技赋能。

 (五)支持金融机构和机构投资者通过厦门产权交易中心、厦门国际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开展供应链金融底层资产的产权交易或资产转让,实施批量便捷审批。

 (六)完善供应链金融互联互通基础设施,依托“信易贷”平台建设供应链金融公共服务平台,持续完善普惠金融信用信息体系和共享机制。支持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与我市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基金、政策性担保基金对接,提供融资增信和风险缓释支持。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与商业汇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支持核心企业试点使用商业汇票结算,保护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推动银行机构、核心企业入驻或对接人民银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支持。

 (七)鼓励开展供应链金融前瞻性研究,支持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相关企业、行业组织加强供应链金融领域课题研究。推动组建厦门供应链金融创新中心,加强行业交流合作,探索建立供应链金融相关行业标准和服务体系,推广供应链金融服务创新模式。

 (八)支持有条件的区率先建设供应链金融示范区,承接供应链金融业务创新和市场主体集聚的功能,并配套扶持政策。

 (九)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示范平台”评选,构建供应链金融发展的良好生态,对经认定获评的“供应链金融服务示范平台”,其参与发起平台设立的核心企业在申请设立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地方金融机构时,在符合相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给予支持。

 三、实施供应链金融业务扶持奖励 

 (十)对境内外各类金融机构在本市新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的供应链金融专营机构、特色事业部,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自经市金融监管局认定年度起,5年内按其年度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给予奖励,100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奖励比例60%;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奖励比例70%。

 上述供应链金融专营机构、特色事业部须在本市实行全国业务结算并在本市独立核算、缴纳税收,设立后3年内,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且年度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不低于500万元。

 (十一)对境内外具有实力的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大型央企、民企500强、台湾百大等)在本市新设立、收购控股或从市域外新迁入的专业从事供应链金融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机构,支持优先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1亿元(含)-5亿元的,奖励80万元;5亿元(含)-10亿元的,奖励150万元;10亿元(含)-20亿元的,奖励300万元;2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00万元。

 上述新设立、收购控股或从本市域外新迁入的地方金融机构后续增资后累计实收资本达到高一级实收资本规模的,补足奖励差额部分。对已在本市注册设立且符合本若干措施规定的地方金融机构,未获得一次性落户奖励的,按照新设立机构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

 (十二)支持在我市发起设立供应链金融相关的金融资质认定机构、金融业务培训机构、金融产品研发中心(实验室)、金融研究机构,根据不同类型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三)对于拥有核心技术能力或自主知识产权的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企业,可参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2019〕280号)金融科技企业相关政策,享受一次性落户、营收成长、成果转化应用等奖励。

 (十四)鼓励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创新,对单项创新业务模式获国家级、省级、总行(总部)复制推广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单家企业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

 各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申请以上第(十)~(十四)条扶持奖励,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2019〕280 号)及其实施细则执行。同一金融机构或企业所涉及的财政性资金不重复享受。

 四、加强供应链金融风险防范和管理

 (十五)支持设立供应链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自律管理措施,集合行业力量建立供应链金融产业风险防控体系,形成供应链金融行业操作规范和风控准则,引导成员单位合规经营、严控风险,加强行业交流,共同推动我市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十六)切实防范供应链金融风险,供应链金融领域的各项金融服务应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机构提供,并建立科学的风险控制体系,禁止没有从事金融业务相关资质的企业以供应链金融名义违法违规开展金融业务。供应链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核心企业必须依法合规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加强对供应链金融的风险监控,依法打击利用供应链金融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等各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三年,由市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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