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推进厦门自贸片区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设的若干政策》
时间:2024-01-31 11:47

背景依据

为加快推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自贸片区(以下简称:厦门自贸片区)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设,根据《厦门市“十四五”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3〕1号),结合厦门自贸片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政策。

 

范围期限

本政策由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数字化促进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三、主要内容

本次扶持细则共7项。主要细则有:

1.对连续获得商务部、中宣部等部门认定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的企业,在市级政策基础上,按每个项目再给予10万元奖励。

2.对入选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千帆出海”行动计划项目的,在市级政策基础上,叠加30万元奖励。

3.对当年度获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文化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4.由厦门自贸片区企业作为第一制作方的网络视听作品、电视剧、动漫等(游戏、电影除外)在境外销售版权的,按实际成交金额的10%予以奖励,每部作品最高奖励5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50万元。                                                                                                                     

5.厦门自贸片区企业赴境外举办国际文化交流活动,对其布展场地费、宣传费等给予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新设企业租金补助。对2024年1月1日起开始生产经营的厦门自贸片区企业,对其租赁在厦门自贸片区范围内的办公场地给予50%租金费用补助,最高40元/平方米/月。根据企业注册资本实际到资金额,补助标准为:实际到资金额300万元-500万元(含)的,补助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实际到资金额500万元-1000万元(含)的,补助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实际到资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补助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补助期限自企业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并且完成实际到资之日起,至本政策到期为止。

7.鼓励打造文化产业聚集区。支持厦门自贸片区企业搭建文化产业数字化综合服务平台,按照平台软硬件设备投入的3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文化产业平台面积达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不含企业自用办公面积),在装修、租金、运营等方面按“一事一议”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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