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支持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时间:2024-04-25 16:54

一、背景依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 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提出“要支持福建发挥对台独特优势、进一步扩大对台先行示范效应,促进闽台经贸深度融合,促进福建全域融合发展”。同时,商务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支持外经贸企业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 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商财函〔2023〕1号)也提出“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深入学习和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认识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积极作用,坚持市场驱动和企业自主选择,及时摸排和对接企业需求,结合当地实际采取针对性措施,着力解决外经贸企业‘急难愁盼’,为跨境人民币使用创造良好政策环境”。

二、出台意义

支持人民币跨境使用既有利于深化两岸经济合作交流、推动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又有利于帮助企业有效规避汇率风险,节省汇兑成本及外币衍生品交易费用,降低企业运营风险,锁定利润空间。在目前美元利率高企的情况下,采用人民币融资和跨境结算可以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三、主要内容

第一条 鼓励企业扩大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使用

(一)对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内(以下简称“厦门自贸片区”)企业货物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金额较上一年度增加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增量金额的0.1%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二)对厦门自贸片区企业服务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金额较上一年度增加500万元及以上的,按增量金额的0.15%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二条 鼓励企业扩大对台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结算

厦门自贸片区企业对台经常项目业务往来若使用人民币结算,金额较上一年度增加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增量金额的0.3%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其中,对台经常项目中跨境人民币收付金额统计口径为境外收付款方常驻地区为台湾地区的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收付数据。

第三条 鼓励企业首办跨境人民币业务

对厦门自贸片区内跨境人民币“首办户”企业,按其首办当年发生金额的0.3%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跨境人民币“首办户”是指2021年-2023年未在厦门市银行机构办理过跨境人民币收付业务(以银行机构报送的数据为准),2024年开始在厦门市银行机构办理跨境人民币收付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 跨境人民币便利化政策

跨境人民币“首办户”及优质企业可享受厦门市银行机构提供的“首办户”及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业务便利化服务。

四、政策有效期

本措施自2024年5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至5月22日的业务参照本措施。

五、申请方式

本扶持措施采用免申即享的方式申请,自贸委将通过短信或电话方式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相关承诺书及收据办理政策兑现。

六、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92-2621687  吴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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