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最大程度尊重企业登记注册自主权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
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
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0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最大程度尊重企业登记注册自主权。《办法》的出台可以指导和规范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工作,为厦门自贸片区开展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试点提供制度支撑。
此次《办法》围绕建立准入更为便捷、程序更为透明、流程更为优化、监管更为精准的商事制度改革新模式的目标定位,以简政放权为核心实施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进一步探索厘清政府管理和商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关系;以主体自治为内容撬动登记制度改革,着力构建“信用承诺+自主申报+形式审查”登记体系,对依法作出的登记备案结果进行确认登记;以信用监管为保障统筹登记确认制改革与事中事后监管,对登记确认制商事主体承诺内容和事项,加大双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以数字赋能为牵引提升商事主体获得感,进一步优化从开办到注销全生命周期的全程电子化登记模式,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政府服务。
结合自贸片区登记现状,对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依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以及上述主体(企业)的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备案、注销实施确认登记。由商事主体自主选择是否按照登记确认制办理。
一是依法确认原则。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商事主体的主体资格和登记事项予以确认。二是自主自治原则。充分尊重商事主体意思自治,简化申请材料,优化登记管理模式,最大程度赋予商事主体自主权。三是信用承诺原则。以申请人信用承诺为基础,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四是便捷高效原则。通过材料清单标准化、办理流程电子化、登记审查智能化,高效便捷开展确认制登记。
简化申请材料,不再收取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法定代表人等人员任免职文件等多种类型的过程性材料。
将经营场所、联络人等信息改为自主公示。其中,经营场所的自主公示也是对厦门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商事主体只需在设立或者事项变动后通过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有关信息,无须到登记机关备案。配套改造信息系统,在商事主体一网通平台增加自主公示模块,可让商事主体在注册登记时无感填报自主公示信息;同时在信用公示平台开辟“商事主体自主公示”专区,便捷填报、醒目展示、快捷查看自主公示信息。
赋予企业更多的经营自主权,实施经营范围自主申报,商事主体可以实行经营项目“主营项目+概括性表述”模式。
对库内、库外地址分别针对性实施住所申报制和告知承诺制,免于提交产权证、租赁合同等住所证明文书。
发挥集群注册登记联动招商、便捷注册、专业托管的孵化服务,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促进各类产业园区的聚集。同时出台集群注册管理办法,搭建数字服务平台,便利企业登记注册;引入托管机制,强化管理部门联动,探索构建多元共治的监管格局。六是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承诺事项及内容纳入抽查范围,对主体的履诺情况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切实加大对高风险商事主体的监管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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