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动文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国办发〔2025〕4号)、《关于推进对外文化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商服贸发〔2022〕102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厦门自贸片区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设,做大做强厦门自贸片区文化贸易,制定本政策。
二、主要内容
该政策共有13项内容,在2024年版《厦门自贸片区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设的若干政策》的基础上,取消2项、保留5项、新增8项。政策有效期3年。
1.取消2项内容
根据相关要求,取消2024年版《厦门自贸片区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设的若干政策》中对新设企业租金补助、软硬件设备补助。
2.保留5项内容
保留条款:
(1)对获得商务部、中央宣传部等部门认定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的企业,在市级政策基础上,每家企业再给予10万元奖励。
(2)对入选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千帆出海”行动计划项目的企业,在市级政策基础上,一次性叠加30万元奖励。
(3)对当年度获得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含复核)的文化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4)企业作为第一制作方的(微)短剧、电影、电视剧等(游戏除外)等作品成功在境外发行、播放(含版权销售),按实际成交金额的10%予以奖励,每部作品最高奖励5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50万元。
(5)企业赴境外举办国际文化交流活动,对其场地费、布展费和宣传费等给予50%的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新增8项内容
(1)对当年获评“厦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文化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2)对控股方为全国文化企业30强、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外资等新落户文化企业,当年产值达到3000万元,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多给予3年。
(3)对新落户的境外影视文化企业,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且实际到资达到500万元的,每家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4)对企业采购境外影视版权并在境内发行的(游戏除外),单年采购金额达到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5)对获得国际电影节、中国电影金鸡奖项的影视及短片作品,给予每个作品2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6)文化产业园区按照园区规模,园区经营情况和园区功能等三个指标进行年度考核、评分。按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级分别给予文化产业园区运营机构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支持。
(7)对在辖区内举办保税展览(含拍卖)的企业,对办展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给予20万元/场扶持。
(8)对企业在区内举办100人规模以上的文化产业相关的展览、培训、大赛等,给予活动场地费、搭建费用、宣传费用50%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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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3.13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关于推进厦门自贸片区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