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港口管理局关于厦门港2025-2026年部分港口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鉴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港口管理局关于厦门港2023-2024年部分港口收费标准的通知》(厦自贸委〔2023〕11号)文件已于2024年12月31日到期,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港口收费相关文件的要求,进一步提升厦门港口竞争力,切实有效降低厦门口岸成本,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延续现行减免部分港口收费的政策。
二、制定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行动方案》、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实施《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公告(交水规〔2024〕4号)、《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规〔2019〕2号)、《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22〕26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港口收费进一步降低社会物流成本的意见》(闽交运〔2017〕11号)、《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港口管理局关于厦门港2023-2024年部分港口收费标准的通知》(厦自贸委〔2023〕11号)等。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经由厦门港(含漳州辖区港口)吞吐的货物和进出厦门港的航线船舶。
(二)项目和标准
(1)免收港务费地方政府留存部分。
(2)航行国内航线船舶引航(移泊)费收费标准维持现行执行费率。对6万净吨以上的集装箱船舶,按净吨6万吨封顶计收引航(移泊)费。在节假日期间执行夜间船舶引航作业,引航(移泊)费附加费优惠50%,即按基础费率的45%封顶计收。
(3)其他有关减免收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实施期限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发布之日期间参照执行。
五、其他事项
政策实施期间若国家和省调整相关收费政策,则另行研究。本通知由厦门港口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林连 联系电话:0592-265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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