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审查有关工作的要求,营造厦门自贸片区法治化营商环境,经研究,对《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加快发展厦门综合保税区扶持政策》(厦自贸委规〔2021〕5号)等4份文件部分内容作出修改,具体如下:
一、对《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支持海丝中央法务区自贸先行区建设的若干措施》(厦自贸委规〔2021〕4号)作出修改
删除第十二条中的“享受本措施机构落户、人员奖励、办公用房、涉外服务奖励和平台建设奖励的法律服务机构,在5年内迁离厦门自贸片区,返还根据本措施已领取的相应奖励与补贴。”
二、对《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加快发展厦门综合保税区扶持政策》(厦自贸委规〔2021〕5号)作出修改
(一)删除第二条“扶持政策”中的第六项“鼓励加工制造企业增资扩产。综保区内原有加工制造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增加2000万元(含)以上的,自符合条件当年起,前两年按其经济发展所形成的区级财力地方贡献增量部分给予100%奖励,后三年按区级财力地方贡献增量部分给予50%奖励。”
(二)删除第三条“支持条件”第二项中的“享受本政策的企业,自享受年度起,10年内迁离厦门自贸片区,返还根据本政策已领取的相应奖励与补贴。”
三、对《厦门自贸委关于印发支持厦门市多式联运“一单制”业务推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自贸委规〔2022〕1号)作出修改
删除第五条中的“扶持对象五年内迁离厦门自贸片区,返还根据本办法领取的相应奖励与补贴。”
四、对《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集成电路双创平台发展的若干办法的通知》(厦自贸委规〔2022〕7号)作出修改
删除第三条“附则”中的第三项“享受该政策扶持的企业,注册在厦门自贸片区的,企业经营场所、注册、税收、统计关系八年内不迁离厦门自贸片区高崎园区机场北片区;注册在湖里区的,企业经营场所、注册、税收、统计关系八年内不迁离湖里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1月14日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