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促进供应链创新发展若干办法的通知
厦自贸委规〔2023〕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供应链高质量发展,提高资金利用质效,现对《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促进供应链创新发展若干办法》(厦自贸委规〔20231号)予以修订并公布,请遵照执行。

1删除原第一部分“扶持对象”内容。

2原第二部分“扶持措施”第8条内容修订为:

营造供应链行业发展氛围。鼓励支持企业和院校进行产学研结合,支持协会、高校、专业机构设立供应链专家智库,举办供应链年会、行业论坛、沙龙、圆桌会议、公共培训、展会等供应链活动。对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活动,由厦门自贸片区内生产经营的主体举办的,或由厦门自贸片区外的主体举办且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参与主办、承办或指导的,经事先向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数字化促进局)报备,按实际支出给予20%的补贴,单次活动补贴不高于100万元。

3删除原第三部分“其他事项”第(三)项内容“享受以上扶持政策的企业自首次申请扶持年度起5年内迁离厦门自贸片区,需返还根据本措施已领取的相应奖励与补贴。”

4原第三部分“其他事项”第(三)项内容变更为:除“扶持措施”第8条外,本办法扶持对象为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生产经营的供应链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就职员工。

本办法自2023111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1231日。202311日至20231114日期间参照执行。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31114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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