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厦门港2023-2024年部分港口收费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3-02-23 15:35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港口管理局关于厦门港2023-2024年部分港口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鉴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港口管理局关于厦门港2021-2022年部分港口收费标准的通知(厦自贸委〔2021〕1号)文件已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港口收费相关文件的要求,进一步提升厦门港口竞争力,切实有效降低厦门口岸进出口成本,打造国际一流口岸营商环境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延续现行减免部分港口收费的政策

二、制定依据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规〔2019〕2号)、《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202226)、《厦门港口管理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减并港口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厦港〔2022〕38号)等。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经由厦门港(含漳州辖区港口)吞吐的内外贸货物和进出厦门港的国际国内航线船舶。

(二)项目和标准

1)关于货物港务费,继续减免地方政府留存部分,即对集装箱货物和外贸散杂货物按国家最新规定标准的50%计收对内贸散杂货免收货物港务费维持现行执行费率。因国家会阶段性出台降费政策,故用“国家最新规定标准”取代原表述“《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2)关于引航(移泊)费,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按国家标准执行;航行国内航线船舶维持现行执行费率,即按国家标准的55%计收6万净吨以上的集装箱船舶维持现行执行费率,按净吨6万吨封顶计收引航费

四、实施期限

本《通知》有效期2年,从2023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五、其他事项

政策实施期间若国家和省调整相关收费政策,则另行通知。本通知由厦门港口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林连  联系电话:0592-265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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