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动文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国办发〔2025〕4号)、《关于推进对外文化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商服贸发〔2022〕102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厦门自贸片区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设,做大做强厦门自贸片区文化贸易,制定本政策。
二、起草过程
自贸委在前期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坚持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为导向,召集文化重点企业座谈,积极征求意见,并多次走访厦门电影节有限公司、厦门凤凰艺品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找准该政策制定的切入点。
相关内容通过自贸委官网向社会公众对该政策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原则上均表示同意。
三、文件主要内容
《关于推进厦门自贸片区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设的若干政策》共七条、11项扶持内容。在原政策基础上,删除4项、修改2项内容。具体内容有:
1.删除4项内容
(1)删除第一条“支持对象,企业在厦门自贸片区生产经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参与厦门自贸片区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设,并从事文化产品或文化服务出口的企业。”。
(2)删除第三条第5点“对控股方为全国文化企业30强、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外资等新落户文化企业,当年营收达到30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每家企业最多给予三年。”
(3)删除第三条第6点“对新落户的境外影视文化企业,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且实际到资达到500万元的,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删除第八条本政策“申请主体如采用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扶持资格,追缴所有已获得的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如申请主体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罚的,则一律不予扶持。”中的“如申请主体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罚的,则一律不予扶持。”
2.修改2项内容
(1)将第四条“企业作为第一制作方的(微)短剧、电影、电视剧等(游戏除外)作品成功在境外发行、播放(含版权销售),按实际成交金额的10%予以奖励,每部作品最高奖励5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50万元。”修改为“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
(2)将第七条中的“本政策内第5、6、12、13点”修改为“本政策内第10、11点”。
修改原政策内容:若本政策相关条款与省、市、区其他扶持政策重复的,及本政策内第5、6、12、13点,企业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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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25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关于修订推进厦门自贸片区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