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关于修订
推进厦门自贸片区国家文化出口
基地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审查有关工作的要求,营造厦门自贸片区法治化营商环境,经研究,对《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关于推进厦门自贸片区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厦自贸委规〔2025〕1号)文件部分内容作出修改,具体如下:
一、删除第一条。
二、删除第三条第5、6点。
三、将第四条中的“企业作为第一制作方”修改为“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
四、将第七条中的“本政策内第5、6、11、12点”修改为“本政策内第10、11点”。
五、删除第八条中的“如申请主体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罚的,则一律不予扶持。”
本通知自2025年8月21日起实施,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8月20日符合条件的企业参照本通知执行。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
2025年8月21日
(主动公开)
关于推进厦门自贸片区国家文化
出口基地建设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动文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国办发〔2025〕4号)、《关于推进对外文化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商服贸发〔2022〕102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厦门自贸片区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设,做大做强厦门自贸片区文化贸易,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支持重要文化产业项目建设
1.对获得商务部、中央宣传部等部门认定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的企业,在市级政策基础上,再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奖励。
2.对入选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千帆出海”行动计划项目的企业,在市级政策基础上,给予一次性叠加奖励30万元。
3.对当年度获得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含复核)的文化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4.对当年获评“厦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文化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二条 支持优质文化“引进来”“走出去”
5.对企业采购境外影视版权并在境内发行的(游戏除外),单年采购金额达到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6.对获得国际电影节、中国电影金鸡奖项的影视及短片作品,给予每个作品20万元奖励,作品所属的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7.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微)短剧、电影、电视剧等(游戏除外)作品成功在境外发行、播放(含版权销售),按实际成交金额的10%予以奖励,每部作品最高奖励5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50万元。
8.企业赴境外举办国际文化交流活动,对其场地、布展和宣传三项费用的50%予以扶持,每场活动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扶持200万元。
第三条 推动文化产业集聚发展
9.培育壮大文化载体。支持建设文化产业园区,为文化贸易企业、人才、资本、技术、数据、信息集聚创造条件,建设文化出口的新高地,形成“一基地、多园区”的文化贸易创新发展格局。对文化产业园区进行年度考核、评分,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支持。
10.支持文化保税发展。对在辖区内举办保税展览(含拍卖)的企业,对办展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给予20万元/场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扶持50万元。
11.支持举办文化活动。对企业在区内举办100人规模以上的文化产业相关的展览、培训、大赛等,按活动场地、搭建、宣传三项费用的50%予以扶持,每个项目单年度内不超过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扶持50万元。
第四条 涉及市级政策配套或相关的条款,根据实际进度进行兑现,并由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
第五条 除已明确外,若本政策相关条款与省、市、区其他扶持政策重复的,及本政策内第10、11点,企业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兑现。
第六条 本政策的申请主体如采用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扶持资格,追缴所有已获得的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扶持政策由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2025年8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5年8月21日印发